认为创意遭剽窃诉请保护被驳回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07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关于“首届中国女性服饰博览会”的标题及内容不具有独创性表述,不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回放】
 
  “女性服饰博览会”创意引发侵权之诉
 
  原告:甲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局
 
  1999年,公民甲某某创意举办“首届中国女性服饰博览会”,并在某经济报刊登有关“活动广告”,标题为《首届中国女性博览会》,内容涉及活动主题、配套活动、活动展示范围、展出时间、地点、展位设施,并载明了联系人为甲先生、张先生、徐先生等,另有一段文字表述,“在这充满激情的二十世纪的最后日子里,在这美妙的二十一世纪到来的梦幻时刻,在举国上下欢庆建国五十周年之际,我们真诚的颂扬女性,我们骄傲的讴歌母亲,因为母亲用乳汁哺育了人类,因为母亲用乳汁灌溉着智慧。女人的美源于心灵和天性,而女人的浪漫却来自服饰,服饰+智慧=女人的风采”。2001年,公民甲某某在《服装时报》刊登招商广告,标题为《首届中国女性服饰博览会》,内容涉及活动一览、主办单位、支持单位、协办单位、展位报价、会刊、配套活动、组委会,并载明了组委会联系人甲先生等,另有一段文字表述为,“首届中国女性服饰博览会,将于新世纪元年的夏天,在深圳这个国际花园城市盛情揭幕!不难想见,七月的鹏城,宾朋汇集,笑语欢歌,姿彩缤纷,花美人更美!”1999年,原告公民甲某某取得了某省工商局向其颁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该登记证记载,原告公民甲某某为该展销会的负责人。
 
  2001年,公民甲某某发现某商报上刊登了一则招商广告,标题为《首届中国(深圳)国际品牌服装服饰交易会》,内容包括活动举措、活动内容主办、协办、承办及支持单位,联系人公民甲先生等。2002年某时报上刊登了第二届招商广告,2003年某服饰报上刊登了第三届招商广告,2004年某服饰杂志上刊登了第四届招商广告,2005年某商报上刊登了第五届招商广告,2006年某服饰报上刊登了第六届招商广告。公民甲某某认为,上述招商广告中,虽然内容不涉及前述两段文字表述,但主张保护“标题、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的名称、涉案配套活动、展示范围等”内容,而主办单位均涉及被告深圳市某局。为此,公民甲某某以深圳市某局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认定被告深圳市某局侵犯公民甲某某著作权;被告深圳市某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撤销被告深圳市某局主办的《第六届中国(深圳)国际品牌服装服饰交易会》,恢复被告深圳市某局主办的《第六届中国女性服饰博览会》。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不具有独创性表述,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四:一是原告是否是涉案著作权人;二是原告请求保护的内容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三是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且持续侵犯原告请求保护的著作权;四是原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是涉案著作权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原告公民甲某某起诉主张其对两份招商广告报纸原件享有著作权,经查,该两份报纸原件均未署名作者为原告公民甲某某,而是署名“甲先生”,但不能根据“甲先生”而认定作者是原告公民甲某某,报纸上“甲先生”仅为“联系人”,无论从字面理解,还是按照出版署名的惯例,原告公民甲某某均不是著作权人,而且报纸是向不特定人发行的,原告公民甲某某不是该两份报纸原件的唯一持有人,更不是该两份报纸的原件所有人,因此,原告公民甲某某以广告中写有“联系人甲先生”和持有报纸原件为由,主张其是著作权人,依据不足。原告公民甲某某虽也提交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主张涉案著作权,但该展销会登记证的颁证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而非版权局,且该展销会登记证,只记载了原告公民甲某某是展销会的负责人,而并没有载明其是著作权人,原告公民甲某某以“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主张著作权,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请求保护的内容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首届中国女性服饰博览会》标题,无法体现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主办单位、支持单位、协办单位的名称,是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名称,而不是原告公民甲某某个人独创的名称,且涉案配套活动、展示范围等表达方式,均属于博览会中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此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招商广告中通过文字形式表现的“在这充满激情的二十世纪的最后日子里……”以及“首届中国女性服饰博览会,将于新世纪元年的夏天……”这两部分内容,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条件,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经过比对,原告公民甲某某指控被告侵权且持续侵权的招商广告中,并没有复制上述文字表述部分。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且持续侵犯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著作权问题。经比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载体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及持续侵权证据,二者在表述上既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相似。被告没有复制原告公民甲某某据以起诉主张著作权的版面表述方式。原告公民甲某某指控被告侵权行为不成立,原告此项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四,原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因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且持续侵权,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行为结束后起算,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与法律规定不符。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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