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裁判观点3则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9-05-21

一、当事人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应当予以制裁
◼ 关键词
民事诉讼;企业借贷;虚假诉讼
◼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来源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二、在企业借贷中,中间方为了转贷牟利而借款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 关键词
企业借贷;买卖合同;虚伪意思表示;无效
◼ 裁判规则
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此种异常的买卖实为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在企业间实际的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中间方的托盘企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而是为了转贷牟利,故借贷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贷款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可以相应减轻借款人返还的利息金额。
◼ 来源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7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总第248期)。
 
三、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交付凭证且当事人陈述不可采信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 关键词 
婚内债务;借贷关系;交付凭证
◼ 裁判规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源: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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