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债职工微利房被申请查封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07

 
  法院审查认为,按照深圳住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职工已实际取得该房产所有权,该房产不应视为企业的财产,遂依法解除对异议房产的查封。
 
  【案件焦点】
 
  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政策性住房,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后企业因经济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性住房被法院查封,购房职工如何救济?
 
  【案情回放】
 
  购买微利房未过户企业欠债房被查封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
 
  被执行人:某区投资管理公司
 
  案外异议人:张某、李某
 
  某银行与某区投资管理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区投资管理公司应偿还某银行借款合计450万元及其利息。因某区投资管理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7年2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某区投资管理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的两套房产予以了查封。案外异议人张某、李某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异议人张某提出异议称,其为某区投资管理公司员工,员工档案属深圳市区属职工。法院查封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小区A栋203号房产为社会微利房,登记的权利人为某区投资管理公司。2000年6月,案外异议人张某夫妇与某区投资管理公司签订《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区投资管理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小区A栋203号房产。某区投资管理公司向案外异议人张某出具了购房款收款收据和付清房款证明。案外异议人张某据此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案外异议人李某提出异议称,其为某区投资管理公司员工,深圳市某区某花园小区B栋601号房产为社会微利房,登记的权利人为某区投资管理公司。2004年10月,案外异议人李某夫妇与某区投资管理公司签订《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区投资管理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花园小区B栋601号房产。某区投资管理公司向李某出具了购房款收款收据和付清房款证明。同年1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作出FFT000××号批复,同意对该房产房改。案外异议人李某认为该房产已经房改给个人,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对案外异议人张某、李某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物权法定,房产应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称案外异议人张某、李某在深圳有多处安居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被执行人某区投资管理公司认为该房产已经出售给张某、李某,房款已经付清,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裁决结果】
 
  付清房款的安居房不应被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异议房产均系社会微利安居房。案外异议人张某、李某均属某区投资管理公司员工,他们与房屋登记权利人即本案被执行人某区投资管理公司在该房屋被查封前达成买卖合意,且案外异议人张某、李某在其房屋被查封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张某、李某的房产不应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处分。在李某的异议案件中,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已批准所有权人某区投资管理公司将房产出售给李某夫妇并同意房改。按照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异议人李某已实际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不应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故张某、李某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房产的查封。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龚律师专业服务领域:


*个人专项法律事务咨询、担任企业、私人常年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离婚诉讼、抚养权诉讼、同居析产、遗嘱见证、继承、等法律事务
 

*房地产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延期交楼延期办理房产证,业主维权代理等法律事务


*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案件诉讼,会见,取保候审等法律事务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律师见证
 

注:仅提供有偿专业法律咨询
 

一、婚姻家庭

  龚生超律师拥有丰富的离婚法律案件经验,同时有着严密的法律思维的同时,还极富人文主义的情感关怀,其代理的婚姻案件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业务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咨询;

2、家庭成员财产归属公证与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3、为婚姻家庭问题与纠纷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等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代理抚养费和探望权诉讼;

5、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遗产继承诉讼

6、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维护妇女、儿童及家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援助等。

二、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包括两类:第一类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二类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 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失。龚生超律师擅长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可为你确定最佳和最低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快速的为你解决问题,保护好你的合法利益。

三、劳动争议

  任何企业和员工之间都可能因为合同、报酬、假期、工伤等因素产生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解决,龚生超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你构思解决方案。

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1、提供劳动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

2、帮助企业制订、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等法律文件;

3、协商解决员工劳动合同争议;

4、代理劳动争议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为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意见,避免劳动争议纠纷;

6、代理员工工伤认定及对工伤认定提出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刑事辩护

  龚生超律师拥有刑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卓有成绩,成功辩护多起案件。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5、代理申诉和申请再审;

6、代理死刑案件复查、代为申请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五、工伤争议

  工伤事故会涉及到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工作,涉及多个赔偿项目、不同的赔偿标准,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最终的赔偿数额,律师在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专业的工伤事故律师可为你争取尽可能多的赔偿,甚至超出你的预期,详情你可联系本站龚生超律师咨询。

六、法律顾问

  龚生超律师深入了解客户法律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凭借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丰富实践经验,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工作。

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参与磋商、谈判,进行分析、论证;

4、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就有关法律事项发表律师声明;

7、提供最新法律信息、法律资料,并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8、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9、接受委托,代理诉讼和仲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