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9-05-10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简要地说,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交易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主体、关系较多。

  1.证券化发起人,即在资本证券化过程中集合的基础资产池的原始所有者。

  2.特殊目的公司(机构)或受托人(SPV),即接受证券化发起人转让的基础资产池,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证券化产品的特殊组织。SPV通常是专门为开展项目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设立的的,其业务范围通常包含信托业务。

  3.信用增级机构,为SPV发行的证券提供信用提升的机构。

  4.金融和资产托管服务机构,即负责定期收集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并将其转移给SPV或其指定的金融机构。

  5.其他主体,如资产证券的承销商以及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等。

 

  三、资本证券化法律风险分布

  1.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法律风险主要分布在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资产池收集、转让标的资产池、特殊目的机构SPV建设、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发行和交易、现金流管理等中。

  2.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

  证券化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SPV、信用增级机构、会计师、律师、证券承销商、服务商等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当事人均有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陈述或欺诈,投资者因虚假公示的信息可能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以此带来投资失败的风险。

  3.来自资产证券化结构外的其他非法律风险,例如利率风险、货币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早偿风险等。

  4.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人力难以抗拒的风险。

 

  四、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

  1.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本资产池法律风险的主要考虑:

  能否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能否较为轻易的掌握现金流流入的前提和时间?该资产债务人是否存在低违约率?是否在资产证券化期间持续分次支付资产证券收益?该资产是否被证券化资产发起人持有并依据相关信用评价体系获得认证?

  2.对来自特殊目的公司SPV的风险防范

  首先,特殊目的公司在建立初期就必须建立SPV与其业务风险相分离的制度,限制SPV不能开展与资产证券化无关的经营业务。

  其次,建立SPV与证券化原始资产权益人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转让给SPV的基础资产与原始资产权益企业追偿的法律风险发生,确保分割SPV的财产风险与资产发起受益人的债务风险。

  再次,建立SPV与违法发行的风险隔离机制,SPV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最后,建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体外循环机制。

  3.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

  采用超额担保、优次级证券结构等方法提升资产证券化信用。

  ()信息披露法律风险防范

对投资人影响最大的是其所投资的资产证券化后产生的具体收益或亏损,以及与由此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的经营等的信息,因此应建立贯穿于资产证券化运作始终、涵盖参与运作的全部当事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仅应包括证券化发起人、特殊目的公司(机构)或受托人(SPV),还应包括提供重要信息的相关文件签署人,若在资产证券化中关于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存在欺诈或者虚假陈述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凡是在资产证券化公开披露文件上签署的特定主体均应对信息公开披露的文件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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