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12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三条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ETF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ETF联接基金是一种特殊的基金中基金。
 
  第四条基金中基金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二)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三)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四)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基金中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应当合理设置投资比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第六条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加ETF持有人大会表决。
 
  第七条基金中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晰、鲜明。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一)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二)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三)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四)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第八条基金中基金应当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变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九条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业务规则和明确相关安排,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
 
  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各方认真制定基金产品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准备,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
 
  基金中基金(以下简称:FOF)是指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FOF通过持有多个基金,可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优化资产配置,降低多样化基金投资门槛,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选基服务。FOF近年来在境外发展较快,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为拓展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业务领域,支持公募基金产品创新,提升服务能力,我会草拟《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主要针对FOF的定义、分散投资、基金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明确基金中基金的定义。《指引》第三条规定,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为FOF。
 
  (二)强化分散投资,防范集中持有风险。《指引》第四条规定,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FOF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FOF。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三)不允许FOF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衍生品性质产品。FOF主要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多样化投资基金的工具,不是为投资者提供绕过衍生品市场适当性制度进入衍生品市场的工具。为保持FOF风格清晰、稳定,《指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FOF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四)防止FOF作为新基金或迷你基金的帮忙资金。根据相关法规,公募基金需要募集2亿元才能满足成立,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小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是否清盘。为防止部分基金管理人利用FOF作为帮忙资金认购发售困难的基金或者小基金进行利益输送,基金《指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除ETF联接基金外,FOF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五)减少双重收费,防范利益输送。《指引》第五条规定:一是基金管理人不得对FOF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FOF的管理费。二是基金托管人不得对FOF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FOF的托管费。三是基金管理人运用FOF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六)FOF参与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原则。如果FOF与所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同一管理人,在参与被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指引》第六条规定FOF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FOF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FOF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FOF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FOF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强化FOF信息披露。为使投资者能够对FOF运营状况作出客观判断,减少信息不对称,《指引》第七条规定,FOF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晰、鲜明。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基金合同中应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是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二是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三是FOF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四是FOF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八)保证估值的公允性。《指引》第八条规定,FOF应当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变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FOF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FOF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九)明确基金公司开展FOF业务的组织架构。《指引》第九条规定,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管理人开展FOF业务,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业务规则和明确相关安排,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除ETF联接基金外,FOF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
 
  (十)强化相关主体责任。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主体,应做好估值核算等各方面准备工作,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安全保障基金资产,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龚律师专业服务领域:


*个人专项法律事务咨询、担任企业、私人常年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离婚诉讼、抚养权诉讼、同居析产、遗嘱见证、继承、等法律事务
 

*房地产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延期交楼延期办理房产证,业主维权代理等法律事务


*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案件诉讼,会见,取保候审等法律事务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律师见证
 

注:仅提供有偿专业法律咨询
 

一、婚姻家庭

  龚生超律师拥有丰富的离婚法律案件经验,同时有着严密的法律思维的同时,还极富人文主义的情感关怀,其代理的婚姻案件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业务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咨询;

2、家庭成员财产归属公证与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3、为婚姻家庭问题与纠纷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等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代理抚养费和探望权诉讼;

5、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遗产继承诉讼

6、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维护妇女、儿童及家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援助等。

二、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包括两类:第一类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二类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 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失。龚生超律师擅长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可为你确定最佳和最低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快速的为你解决问题,保护好你的合法利益。

三、劳动争议

  任何企业和员工之间都可能因为合同、报酬、假期、工伤等因素产生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解决,龚生超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你构思解决方案。

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1、提供劳动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

2、帮助企业制订、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等法律文件;

3、协商解决员工劳动合同争议;

4、代理劳动争议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为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意见,避免劳动争议纠纷;

6、代理员工工伤认定及对工伤认定提出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刑事辩护

  龚生超律师拥有刑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卓有成绩,成功辩护多起案件。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5、代理申诉和申请再审;

6、代理死刑案件复查、代为申请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五、工伤争议

  工伤事故会涉及到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工作,涉及多个赔偿项目、不同的赔偿标准,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最终的赔偿数额,律师在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专业的工伤事故律师可为你争取尽可能多的赔偿,甚至超出你的预期,详情你可联系本站龚生超律师咨询。

六、法律顾问

  龚生超律师深入了解客户法律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凭借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丰富实践经验,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工作。

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参与磋商、谈判,进行分析、论证;

4、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就有关法律事项发表律师声明;

7、提供最新法律信息、法律资料,并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8、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9、接受委托,代理诉讼和仲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