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12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现阶段,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暂无明确规定,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结合已通过审核的多份《专项法律意见书》实务操作经验,对要点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什么是重大事项?
 
  《公告》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截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大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二、重大事项变更的过程
 
  1、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相关事项变更。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方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是否已对变更事项进行公示。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用于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4、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对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在系统中提交相关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重大变更事项的不同,律师应当出具不同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进行同时变更,那么应当提交两份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重点内容
 
  1、变更缘由说明,律师需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就重大事项的变更理由进行详细陈述,主要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的整个过程,不能简单指向变更结果。
 
  2、核查资料,律师需要就变更事项详细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资料。
 
  3、现场谈话,律师需要对变更事项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并留存访谈照片、录音及制作《访谈笔录》。
 
  4、征信查询,律师需要通过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以及根据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进行征信查询。
 
  5、人员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变更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详细的履历信息、毕业证书以及基金从业资格等文件资料。
 
  6、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尚未备案产品,应当承诺将在产品筹备及介绍说明文件中,准确披露变更后的基本信息,不存在虚假、隐瞒的情形;如已备案产品,应当已通过公示、通告、直接联络等方式向投资者完整披露。
 
  7、新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存在新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需要列明关联方基本信息、工商登记等基本资料,并说明该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8、变更控股股东,律师还应详细描述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列明变更后完整的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同时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应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9、变更实际控制人,律师还需要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应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10、变更法定代表人,律师还需要核查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对其取得的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需详细描述法定代表人的履历信息及工作能力。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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