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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宗“套路贷”案件刚刚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9-03-12

2019222日下午,深圳首宗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恶刑事案件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被告人高某1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六名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通过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官网,了解到该案的基本案情:

20177月起,高某1为非法牟利,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伙同高某2、欧某、谭某、李某等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借款人,尤其是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次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当有被害人向该公司借款时,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被害人在虚高后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费用。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高某1合伙与欧某、谭某等人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获得向借款人过账金额的款项。

上述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高某1为首的犯罪集团,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从事从诱骗被害人虚假转账到签订虚假合同再到虚假诉讼的一系列“套路贷”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高利贷。

一方面,“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即年利率在24%以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年利率24%~36%当事人自愿付的,可不返还,但当事人不愿意支付时法院也不会执行;高于36%部分即为高利贷部分,直接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更大。套路贷”的被害人还不上款时,往往会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帮”其偿还,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原本帐务可能膨胀几十倍,最后可能造成被害人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

 

【律师提醒】

当前“套路贷”案件频发,切勿从不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签署借条时,务必核实借款金额,要按实际借款金额填写,如果对方要求你写虚高金额,一定是套路贷,您一定要拒绝。倘若您已陷入“套路贷”陷阱,务必及时报警。如果遭遇对方提起虚假诉讼,一定要出庭应诉,向法官表明实情,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