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官是否可以代理民事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9-03-12
【基本案情】
张三(化名)是我国某内地的在职法官,年龄55周岁,2018年起退居二线,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然为体制内的公务员并且每月固定领取一份国家公务员工资。由于退居了二线,张三平时也不用去任职的法院上班,比较清闲,张三又懂些法律知识,就被广东珠三角的某地的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聘请为公司法务,平时为该公司审查合同,提供法律咨询之类的。张三每个月除了向A公司领取一份工资外,还与A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由张三代理该A公司起诉A公司的债务人,追索债务。张三经过努力,在一个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件代理中为A公司追回了巨额钱款。但钱款后账后,A公司“过河拆桥”、“念完经不要和尚”、不仅拒绝向张三支付约定的提成代理费,还解聘了张三。张三一气之下,向该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三的仲裁请求,裁决该A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费用。裁决作出后,A公司不服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理由是张三是在职的国家公务员,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职,更不能代理诉讼而收取代理费用。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三是退居二线但未离职未退休的在职法官,认为张三不得兼职,更不能代理民事诉讼而收取代理费,故其与A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双方关于代理诉讼而支付提成代理费的约定也无效。现张三不服,想提起上诉,通过其朋友来电咨询。
焦点一:张三与A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一、《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法官法》第十五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观点
一般情况下,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兼职虽然形成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兼职本身并不是构成劳动合同无效事由。但是法官作为公职人员在外兼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张三不是在职法官身份,而是一般公民,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兼职是允许的。
具体到本案中,法官张三在A公司兼职,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本案中,张三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值得一提的是,该建筑公司明知张三是在职法官,仍然聘请其担任公司法务一职,存在较大的过失责任,张三在兼职过程中实际付出了一定量的劳动,依照民法公平原则,张三有权请求建筑公司聘用合同约定的固定劳动报酬。
焦点二:张三与建筑公司关于代理案件而支付提成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工作人员。基于张三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张三不属于建筑公司法工作人员,因此,张三不能为建筑公司代理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9月16日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中答复称:“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律师观点
张三与建筑公司关于代理案件而支付提成工资的约定无效。
法律服务是一个专属市场,只有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才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代理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并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均不得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并收取律师费。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类似张三这样的“黑律师”,其行为不仅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此类人员经常以低价恶性竞争掠夺案源冲击律师行业,挤压执业的律师的生存空间。因此,人民法院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对此类行为给予否定是正确的,也是受到广大律师欢迎的。
龚律师专业服务领域:
*个人专项法律事务咨询、担任企业、私人常年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离婚诉讼、抚养权诉讼、同居析产、遗嘱见证、继承、等法律事务
*房地产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延期交楼延期办理房产证,业主维权代理等法律事务
*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案件诉讼,会见,取保候审等法律事务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律师见证
注:仅提供有偿专业法律咨询
一、婚姻家庭
龚生超律师拥有丰富的离婚法律案件经验,同时有着严密的法律思维的同时,还极富人文主义的情感关怀,其代理的婚姻案件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业务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咨询;
2、家庭成员财产归属公证与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3、为婚姻家庭问题与纠纷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等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代理抚养费和探望权诉讼;
5、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遗产继承诉讼
6、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维护妇女、儿童及家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援助等。
二、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包括两类:第一类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二类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 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失。龚生超律师擅长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可为你确定最佳和最低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快速的为你解决问题,保护好你的合法利益。
三、劳动争议
任何企业和员工之间都可能因为合同、报酬、假期、工伤等因素产生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解决,龚生超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你构思解决方案。
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1、提供劳动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
2、帮助企业制订、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等法律文件;
3、协商解决员工劳动合同争议;
4、代理劳动争议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为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意见,避免劳动争议纠纷;
6、代理员工工伤认定及对工伤认定提出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刑事辩护
龚生超律师拥有刑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卓有成绩,成功辩护多起案件。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5、代理申诉和申请再审;
6、代理死刑案件复查、代为申请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五、工伤争议
工伤事故会涉及到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工作,涉及多个赔偿项目、不同的赔偿标准,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最终的赔偿数额,律师在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专业的工伤事故律师可为你争取尽可能多的赔偿,甚至超出你的预期,详情你可联系本站龚生超律师咨询。
六、法律顾问
龚生超律师深入了解客户法律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凭借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丰富实践经验,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工作。
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参与磋商、谈判,进行分析、论证;
4、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就有关法律事项发表律师声明;
7、提供最新法律信息、法律资料,并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8、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9、接受委托,代理诉讼和仲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