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如何界定高利贷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9-03-12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按照中国旧社会的说法,高利贷就是“九出十三归”,也就是说放贷出借九块钱,一个月到期时对方连本带利一共得归还十三块钱,这个民间借贷的月利率已经超过30%。所以,新中国成立后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按照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平均利率水平,银行一年期或者半年期的贷款利率在年利率5%至6%之间,那么按照四倍计算,约定的月利率超过2%的通常可以认定为高利贷。
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利贷涉嫌违法但不属于犯罪,高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部份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约定月利率超过3%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可以认定为高利贷,但月利率2%至3%的,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不会给借款人造成太大的借贷还款压力,可以不认定为高利贷。
必须打击高利贷,这是没有争议的,因为过高的利息不仅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业务冲击,而且给借款人造成极大的还款压力。但是,高利贷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给出了答案,高利贷不构成刑事犯罪。2017年3月22日11时24分,广东法院网发表了一篇名为《民间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的文章,该文不仅引用了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判例,还作出了点评。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何冠元、何嘉伦、韩二红、魏天凤、项月进、汤群、刘少清、林圈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查明何伟光、张勇泉等九名被告人设立公司,在未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形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业务,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贷(贷款月利息2%~15%不等),贷款金额上千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2月,被告人张勇泉、汤群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金三角大厦704 -705房开设深圳市广诚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诚嘉信公司),该公司注册登记日为2009年7月31日,张勇泉为公司总经理,汤群为法定代表人,戴枫、蔡世玉、罗子辉、宋小林(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投资人,招收刘少青、林圈链等人为公司职员。该公司在没有取得贷款金融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业务。
2009年5月18日,张勇泉、汤群、戴枫与何伟光签订协议,约定陆续出资500万元,在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裕民大厦701房设立深圳市广诚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盐田分公司),何伟光为盐田分公司总经理。盐田分公司成立后,先后招收何冠元、韩二红、何嘉伦、张观兴、戴惠明、朱可可、饶正文、汤松桃等人为追债员,招收魏天凤、黄美贤为公司出纳,聘请许发涛代理做账。盐田分公司专门在盐田区域从事发放高利贷业务。
广诚嘉信公司及盐田分公司通过朋友介绍、发广告、派卡片、群发信息等方式吸收客户前来借贷以开展非法发放高利贷业务,借款利息远高于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月利息2%~15%不等),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支付管理费、通讯费等费用,借款人如果到期未能支付利息的,被告人将对其先行电话催债,之后上门追债,或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亲属强行索债。
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计,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广诚嘉信公司对外放款人民币24096458元,对外放款产生的收人为人民币8033097. 64元(对外放款产生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 (1) “对外放款时扣收利息”共2089477. 50元;(2)“收回本金同时收取利息”及“借款期间分期收取利息”共5943620. 14元),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盐田分公司对外放款8495000. 00元,对外放款收入为3393300. 00元(对外放款产生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1)“对外放款时扣收利息”共801400元;(2)“收回本金同时收取利息”及“借款期间分期收取利息”共2591900元)经核查广诚嘉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其经营范围不包含对外放贷业务,盐田分公司则未进行任何工商注册登记。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伟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对盐田区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提出抗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盐田区法院的判决。
【裁判要旨】
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何伟光等人确实存在高利放贷行为,并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债,其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并不包括高利放贷行为,因而对公诉机关指控何伟光等人犯非法经营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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