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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移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龚律师承办获从轻处罚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12

 
  摘要:
 
  被告人施某某在深圳中某评估公司担任总监,中某评估公司承担深圳葵涌办事处坝光社区整体搬迁项目的拆迁评估工作,施某某担任负责人。经纪委移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某受贿40万元,建议法院对施某某判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经过龚生超律师有效辩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678号判决书最终认定受贿金额20万元,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情简介:
 
  施某某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在中某评估公司工作并任职技术总监。中某评估公司从2008年2月1日开始承担葵涌办事处坝光社区整体搬迁项目的拆迁评估工作,施某某担任负责人。在坝光社区投资经营花木场的缪某兴、吴某辉等人为尽早与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拿到补偿款,先后找到时任葵涌街道拆迁办主任黄某明请求其帮忙,同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一定的好处费。随后,黄某明即找到被告人施某某请其在评估时尽早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并承诺事后给予感谢费。黄某明供述施某某分两次收受其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办案过程:
 
  施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逮捕后,其家人经单位领导出面找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龚生超律师,聘请龚律师出面担任施某某的律师,为施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龚生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施某某,向其核实事件经过与细节。同时,龚律师到龙岗区检察院进行全面阅卷,特别是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卷宗证据材料进行了对比,经过仔细研究和严密分析后认为指控施某某受贿40万元的证据多处矛盾。龚律师向检察院申请要求侦查机关对涉案金额进行重新查实,经与检察人员沟通,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侦查完毕后仍认定施某某受贿金额40万元,检察院以施某某受贿40万元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施某某判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龚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提出案件证据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施某某受贿40万元,而只能认定20万元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被告施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678号判决最后认定被告人施某某受贿金额为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施某某和家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