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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抢劫并建议量刑十年以上,龚生超律师有效辩护,结果以招摇撞骗定罪判刑三年半

来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11-12

 
  摘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611号判决。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赖某某、郭某某犯抢劫罪(89部手机价值191076元),并建议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龚生超律师团队的有效辩护,福田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全案刑期在5年以下。
 
  案情简介:2014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开始组织策划,预谋对罗湖口岸过关的“水客”实施抢劫,梁某某召集来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赖某某、郭某某,商定由梁某某负责组织和销赃,杨某某则负责将目标指认给同伙,李某某、赖某某、郭某某负责具体动手抢劫,程某某负责给李某某、赖某某、郭某某提供食宿,同时与杨某某对接盯梢的目标。在2014年6月27日8点20分,被害人范某来到福田区松岭路农村商业银行前的人行道上,李某某、赖某某、郭某某上前将被害人拦住并出示了事先准备好的警察证皮套,假冒人民警察,以查走私水货的名义将被害人范某背着的双肩背包强行抢走,包内有被害人运送的一批共89部手机(价值191076元),后来被告人将其销赃、分赃。
 
  办案过程:
 
  程某某和其几名朋友以涉嫌抢劫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慕名找到资深律师龚生超,希望龚律师出面担任辩护律师。
 
  龚生超律师向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办案单位对本案罪名定性不当,辩护空间很大,如果办案单位认定的抢劫罪名成立,刑期会在10年以上,如果不是抢劫罪刑期会降到5年以下。通过与家属充分沟通,家属随即委托,龚律师带领团队律师组成律师团,一起跟进此案。至此,本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辩护工作全面开启。
 
  龚生超律师及团队律师多次前往福田看守所会见程某某,向其了解和核实事件经过与细节。与此同时,龚律师到福田检察院调取了案件卷宗,对证据材料进行仔细查阅。经过严密分析后,龚生超律师指出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继而龚律师起草“程某某构成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法律意见书”交给检察院。检察院收到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重新上报仍然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检察院以抢劫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在法院庭审中,龚律师坚持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主要辩护意见:1)程某某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教唆他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他人获取财物;2)被告人程某某之外的被告人在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也均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应定性为招摇撞骗而非抢劫;3)类似本案的判例均定性为招摇撞骗而非抢劫。
 
  办案结果:
 
   全案被告都判处招摇撞骗罪,刑期在五年以下,程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均服从判决,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附:龚生超律师关于本案的辩护词
 
  程佳坤构成招摇撞骗而非抢劫的辩护词(简要)
 
  一、程佳坤构成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一)程佳坤没有去案发现场,其本人没有抢劫的任何意思表示,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也未唆使他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他人获取财物。
 
  (二)程佳坤之外的被告人在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应定性为招摇撞骗而非抢劫。
 
  本案现场的监控录像未显示被告人使用暴力;被告人亦供述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时的案发现场在公众场所,人流量大,也无任何证人证明有使用暴力的行为。本案的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类似本案的判例均定性为招摇撞骗而非抢劫。
 
  二、程佳坤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程佳坤不是召集和组织者,也不是实行者,在本案中起辅助或帮助作用,为从犯。
 
  2.程佳坤自愿认罪,从归案到审查起诉至法庭审判,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
 
  3.被害人的损失已基本得到追缴,程佳坤让其家人积极联系被害人,愿意赔偿其损失,悔罪态度诚恳。
 
  4.程佳坤曾对其他被告表达过不想再参与本案的意思表示,主观恶性较小。
 
  5.程佳坤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为初次犯罪。
 
  综上,程佳坤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其为从犯且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请予从轻处罚。
 
  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程佳坤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十到十二年错误,辩护人建议对程佳坤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程佳坤的辩护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龚生超律师
 
  电话:13556899848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